吉财采购〔2024〕128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长春新区财政局、梅河新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精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要求,现就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政府采购监管处罚信息,具体包括政府采购意向、资格预审公告、公开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更正事项(包括合同变更)、终止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及验收结果、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处罚信息等。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模版)》等要求,依法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
(一)持续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当及时、全面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除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商城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等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按照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原则上均应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意向公开内容除项目名称、需求概况、预算金额和预计采购时间外,还需公开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规划本部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鼓励主管预算单位年初集中批量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意向,为下一步顺利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奠定基础。
(二)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编号,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其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政策的,应当将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并公开。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三)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及合同变更信息公开。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四)加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人应当做好框架协议订立和采购合同授予两个阶段的采购信息公开。第一阶段的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征集文件、入围结果等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第二阶段的成交结果单笔公告、汇总公告应当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框架协议采购专区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以及公告期限等。
(五)推进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公开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166号)规定,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开内容包括本部门、本系统上一年度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总金额、具体采购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公示网址等。
(六)推动公共服务需求和验收结果公开。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项目验收环节,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提出意见,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验收结果应当面向社会公告。
(七)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处罚信息公开。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其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应当自其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其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构名称等。
三、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管理
(一)压实主体责任。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信息;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公开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信息前需提交采购人确定后实施发布。
(二)开展绩效考核。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程度和质量是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考核内容,也是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预算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认真督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嵌入内控管理环节。各级预算单位要准确把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要求,依法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着重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和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过程中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内容、格式、渠道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未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发布渠道公开信息,违规发布涉密及其他不得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