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7-08-17 10:09:38

吉财综〔2015〕340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