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中小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要求,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2014年12月,我厅印发了《吉林省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方案》(吉财采购【2014】91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从2015年1月1日起在省直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两年来,各试点银行及担保公司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确定了专门机构,制定了工作制度,开辟了绿色通道,有效地开展了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在总结前两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调整试点范围,延长试点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试点银行。根据各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在去年调整的基础上,决定保留“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兴业
银行长春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继续开展试点工作,新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不再开展融资担保试点业务,原有两家试点信用担保公司不变(见附件1)。
二、坚持试点工作“六个不变”原则。即《工作方案》规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业务品种、基本流程、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以及工作要求”不变。各试点银行和担保机构要确定专人,按《工作方案》和本通知要求统筹抓好试点工作,及时调度所属支行试点业务开展情况,认真填写《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报送上一个季度试点业务开展情况,要求准确、全面、及时。试点银行和担保机构不按规定报送试点情况的,视为自动放弃试点资格,将从未报试点情况的下一个季度起停止办理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我们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