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07-04 09:24:54

各相关单位、中小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要求,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201412月,我厅印发了《吉林省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方案》(吉财采购【201491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从201511日起在省直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两年来,各试点银行及担保公司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确定了专门机构,制定了工作制度,开辟了绿色通道,有效地开展了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在总结前两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调整试点范围,延长试点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试点银行。根据各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在去年调整的基础上,决定保留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兴业

银行长春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继续开展试点工作,新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不再开展融资担保试点业务,原有两家试点信用担保公司不变(见附件1)。

二、坚持试点工作六个不变原则。即《工作方案》规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业务品种、基本流程、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以及工作要求不变。各试点银行和担保机构要确定专人,按《工作方案》和本通知要求统筹抓好试点工作,及时调度所属支行试点业务开展情况,认真填写《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报送上一个季度试点业务开展情况,要求准确、全面、及时。试点银行和担保机构不按规定报送试点情况的,视为自动放弃试点资格,将从未报试点情况的下一个季度起停止办理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我们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0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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