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财发[2024]48号
当事人: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593352596E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38号内陆港联检大楼4楼整层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蛟河市2020年农用地整治项目土地清查、可研报告、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项目(项目编号:JHZC202104060027)”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收到《蛟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依法对你单位参与的“蛟河市2020年农用地整治
项目土地清查、可研报告、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项目(项目编号:JHZC202104060027)”涉嫌串通投标谋求中标一案展开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公司实际经营人毛素真指示其助理宋宗生联系了吉林乾元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嘉恒地质环境测绘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达成协议借用以上两家公司资质进行虚假投标,你单位负责制作了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致使投标文件雷同,该项目由你单位以最低价格75.5万元中标。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谋求中标、成交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采购额千分之十的罚款,额度为7600元(按采购额为76万元计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请你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和《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有效期7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并将银行回单交至蛟河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蛟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蛟河市财政局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