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采购〔2024〕66号
当事人:吉林福地园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MA147KBR6L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远达大街交汇处蓝色港湾二期E区第9幢3单元1208号房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通化师范学院物业托管服务(项目编号:JLSZC202302060)”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通化师范学院物业托管服务(项目编号:JLSZC202302060)”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第81页提供的“物业管理合同”、第87页提供的“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等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关单位回复函,以及相关资料文件等在案佐证。
2024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