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采购〔2023〕490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大型仪器维修保养服务第1包大型仪器维修保养服务(项目编号:JLSZC201900902)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本项目采购人原吉林省食品检验所于2021年10月20日合并至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宜居路2699号
当事人2: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381号汤臣园区A1楼第6层B部位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大型仪器维修保养服务第1包大型仪器维修保养服务(项目编号:JLSZC201900902)”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不具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经调查,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于2019年11月14日确定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2019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2020年11月17日合同执行完毕。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未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且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调查,调阅查询本项目相关材料并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材料,认定事实如下:在本项目中,成交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补充事宜
责令采购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限期改正,并在15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省财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