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乾安县赞字乡人民政府
地址:乾安县赞字乡
本机关在依法开展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政策落实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开展“乾安县赞字乡竞字村村内道路工程(项目编号:X[20220822]-0105)”政府采购活动时,存在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违法违规事实
1.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
2.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采购人(乾安县赞字乡人民政府)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在案佐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违规问题,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单位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财政局。
三、 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乾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乾安县财政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