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吉林省厚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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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3231号3楼
本机关在依法开展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政策落实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代理“乾安县赞字乡竞字村村内道路工程(项目编号:X[20220822]-0105)”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1.政府采购项目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2.未依法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纠正地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外交易行为清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违法违规事实
1.政府采购项目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违反了《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严禁目录之内的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的规定。
2.未依法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厚德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在案佐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违规问题,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财政局。
三、 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乾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乾安县财政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