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哪些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符合上述政府采购定义的采购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2.问:采购人如何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答:
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项目特点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其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既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3.问:如何判断政府采购项目属性?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的可划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采购人应当在确定采购需求环节,结合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4.问:采购代理机构如何进行网上名录登记?总公司已经登记,分公司是否还需要登记?
答: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填报相关信息申请进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
5.问:采购人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可以补办吗?
答:
不可以,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问: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可以申请将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吗?
答: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7.问:如何申请成为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供应商?
答:
符合征集条件的供应商,可使用谷歌或360浏览器登陆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网址https://www.zcygov.cn/),按照“前台大厅—商家支持—商家注册—选择吉林省”程序进行操作,注册账号并填写相关信息,待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入驻电子商城,后续可根据商品销售区划申请相关协议。
8.问:中标后,采购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怎么办?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对采购人予以处理。
9.问:供应商认为自己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权?
答: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0.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如何处理?
答: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1.问:供应商提起政府采购投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问:政府采购投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