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采购〔2024〕3号)

2024-05-22 11:07:45

当事人:安图县教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242601361559X4

地址: 安图县明月镇九龙社区龙安路32—8号

 

根据《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项目”,存在执行采购制度不规范的问题,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主要问题

你单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但你单位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吉财采购规〔2023〕1号)的规定。

 2024年5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向安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定在书送达之日起六月内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图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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