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6-20 16:24:23

吉市财发〔2024〕83号

当事人:吉林市龙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088807756T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顺山街77号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服务中心购置通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ZB-C22003)”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服务中心购置通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ZB-C22003)”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车辆保单存在涂改痕迹,与原始保单数据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你公司提交的答复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2024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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