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财函[2024]103号
被处罚人:伊通满族自治县跃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3MA15AL6W5M
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郭家屯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马鞍山镇年产20000吨秸秆生物饲料生产项目”(项目编号:SP202204008)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对你公司恶意串通投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参加“马鞍山镇年产20000吨秸秆生物饲料生产项目”(项目编号:SP202204008)”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其他投标人之间有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投标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该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69.89万元。
以上事实,有县纪委移送的书面材料,你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2024年6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8494.5元(169.89万元×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8900元。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