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辽源市心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2MA7CX69G57
地址: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市委小区0008幢111室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辽源市人民医院保洁工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YZC2024-018)”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辽源市人民医院保洁工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YZC2024-018)”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确未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提供的“5人社会参保证明”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关单位回复函,以及相关资料文件等在案佐证。
2024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并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源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