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吉林省中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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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对你公司在“2021年前郭县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项目采购三标段(JLQXC20214103)、2022年农业生产防灾减灾项目采购二标段(JLQXC20222302)”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公司串通投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参加了“2021年前郭县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项目采购三标段(JLQXC20214103)、2022年农业生产防灾减灾项目采购二标段(JLQXC20222302)”的投标,两个项目中标金额合计为451.15万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公司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检察院移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2024年1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22557.50元(4511500.00×0.5%)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前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前郭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