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2)

2024-08-15 08:55:33

靖财采购〔2024〕935号

当事人:靖宇县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622412906482W

地址:靖宇镇一道街4号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靖宇县中医院异地医疗智慧化新建项目—高压电力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BSHS-23JY015)”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单位未对中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 “靖宇县中医院异地医疗智慧化新建项目—高压电力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BSHS-23JY015)”政府采购活动中,大连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而中标,你单位未对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你单位代表人谈话记录、信用中国查询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2024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回复不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给予你单位警告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靖宇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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