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采购〔2025〕24号
当事人:吉林省中科盛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MA84W02U80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与明善路交汇2650号人才大厦B座815-01室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综合实训中心楼弱电及监控系统建设(二次招标)(项目编号:JLSZC202401881)”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综合实训中心楼弱电及监控系统建设(二次招标)(项目编号:JLSZC202401881)”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提供的“半球网络摄像机”和“双绞线缆”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答复材料、调查笔录,以及相关文件等在案佐证。
2024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并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