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高新区新北实验小学校 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处罚决定

2025-03-05 09:52:50

吉高财发〔2025〕13号

吉林高新区新北实验小学校:

    根据《吉林高新区审计局关于吉林高新区新北实验小学校审计报告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函》,你单位存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规范的问题,经研究决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主要问题

你单位2023年-2026年校车运营服务项目(每年两台),合计金额93万元,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吉林高新区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吉高财发〔2020〕31号)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请在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高新区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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