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6-13 13:22:44

当事人:吉林省荣庆经贸有限公司

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MA17EYH29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10636号吉林.新疆特色农(林)产品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一期、二期工程3号库房006501号库房。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2022农户庭院储粮装具采购第一标段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2022农户庭院储粮装具采购第一标段串通投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2022农户庭院储粮装具采购第一标段(中标金额中标金额4895000.00元)政府采购中串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涉案笔录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20256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4475.00(4895000.00x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前郭县财政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前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前郭县财政局

20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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