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采购决〔2025〕5号
当事人:内蒙古盛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3MABPAK4N2B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工业园区上土城村西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东丰县吉林梅花鹿种质资源保护中心基因库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27号”投标环节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针对东丰县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吉林梅花鹿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基因库设备采购项目评标情况说明》中评标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认定你公司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的结论,我机关依法展开调查。在对“东丰县吉林梅花鹿种质资源保护中心基因库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27号)”政府采购项目调查过程中发现,发改批复文件《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关于下达吉林省农业专项(种子工程和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方向)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中此项目系“吉林梅花鹿种源保护中心建设项目”二期公开招标工程中的设施设备采购。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损害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17760元(2960000×0.6%),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公司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776元(17760×10%)。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东丰县财政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丰县财政局
2025 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