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书(东财发〔2025〕160号)

吉林政府采购网 2025-12-18 00:00:00

吉林省德利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在2024-2025年度代理的5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事实认定:吉林省德利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东辽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融雪剂采购项目,中标单位大连俊程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通过网上银行递交投标保证金,吉林省德利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返还。

二、法律依据:代理机构未能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该条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三、处理结果:责令整改。

四、其他事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东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辽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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