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号
一、项目名称
义务教育能力提升教学班智慧屏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228号-01)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市普优环保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8号铁东小区13号楼4单元3层33号
被投诉人1:桦甸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地址:桦甸市金华路64号
被投诉人2:桦甸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桦甸大街66号桦甸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5年9月30日
首次质疑提出时间:2025年11月10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11月17日
首次提起投诉时间:2025年11月27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指标与要求”86寸智慧黑板的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和限制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指标与要求”视频展台、有源音响、无线麦克风产品的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组织专家论证,重新修订招标参数及评分办法,重新开展本次招投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经专家对相关指标与对应技术参数查阅,认定其符合采购需求,通过仔细对照市场调研文件,认定符合采购需求设备品牌不少于三家,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专家对相关指标与对应技术参数查阅,认定“多套共用”文字未在技术参数中体现,“阻抗”值未体现,属遗漏、不规范表述,但不影响设备采购意向,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桦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桦甸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