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林海镇2025年储粮减损项目(项目编号:ABXMGL-2025-CG-1119)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中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跃兴街214号
被投诉人1:吉林省梨树县林海镇人民政府
地址:吉林省梨树县林海镇
被投诉人2:吉林省奥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华宇城二期华宇U空间三楼
相关供应商:长春市晟源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北区隆开路南侧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5年11月19日
质疑提出时间: 2025年12月1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12月2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12月4日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我公司被废标原因无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废标理由在招标文件中并无明确规定,代理机构的解释与事实不符;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回函内容存在片面性,且缺乏充分依据与说服力,未能对关键质疑点作出合理解释。
投诉请求:1、请求撤销对我公司的废标决定,并重新开展招标评审活动,确保我公司合法参与投标的权利得到保障;
2、请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废标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并要求其承担因擅自废标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标直接成本、预期利益损失及其他合理间接损失。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2:经查,本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小组以投诉人“未提供代理\经销证明”认定其未通过符合情审查,不符合询价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第五部分“资格证明文件”(11)其他资料1中列明“代理\经销证明(如有)”的规定。本项目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情况,投诉事项1、2成立。
投诉事项3项: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认定质疑不成立,但在质疑答复函中未列明“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投诉事项3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答复内容不规范的行为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梨树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