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县财字〔2025〕479号
通化市宇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5年《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在202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不存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存在其他问题2个,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其他问题
1.评审因素未量化。“西江镇西江村管网改造工程”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2.成交公告中未包含《中小企业声明函》。“西江镇西江村管网改造工程”项目成交公告中未包含《中小企业声明函》。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通化县财政局。
三、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通化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