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县财字〔2025〕478号
吉林省信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5年《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在202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2个以及其他问题3个,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一)代理机构乱收费
1. 成交结果公告代理服务费金额与发票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的规定。
2. 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保证金缴纳形式。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的规定。
二、其他问题
1. 成交公告中未包含《中小企业声明函》。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规定。
2. 合同签订时间与公告时间不一致。
3. 采购文件未明确付款方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项“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通化县财政局。
四、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通化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