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120号)

吉林政府采购网 2025-12-15 00:00:00

吉财采购〔2025〕699号

一、项目名称

长春大学教学管理及教学实践建设项目(三)(项目编号:JLSZC20250069701)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晟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创业园17幢603号房

 

被投诉人1:长春大学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南湖街道卫星路6543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相关供应商1:吉林省华瑞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长春百脑汇科技大厦1015室

 

相关供应商2:吉林省和慧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群街191号孵化大厦A座中俄科技园1号楼613室

 

相关供应商3:吉林省钱立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宽城区宋家路北华泰世纪新城三期(乐嘉茗园)39/41幢306号房

 

相关供应商4:吉林省汇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福临家园东区一期(锦绣东方)52栋405号房

 

相关供应商5:长春市启升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中天北湾新城三期6栋2单元803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2025年11月3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5年11月5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11月13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11月19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以“未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为由将投诉人的投标认定为无效投标的行为缺乏依据,程序违规。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报价高于投诉人,中标结果未能体现物有所值的原则,损害了采购人利益。

投诉请求:请求财政部门依法对被投诉项目开展调查,确认评审过程存在瑕疵,责令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将审查结果及采取的措施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我公司。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首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7.2条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所投包别中的部分内容,其所投包别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第8.2条明确要求“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第15.1条明确要求“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次,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最低评标价法)”-“二、评标方法”中“2.2符合性审查”规定“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再次,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四处明确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因此,软件著作权证书既属于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也属于对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响应内容。投诉人未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导致无法证明相关货物符合采购需求,属于未完整响应采购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其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并无不当,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投诉人主张的“损害了采购人利益”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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