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信测绘仪器销售有限公司:
本厅于2025年12月2日收到你公司邮寄的关于“吉林省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LSZC20250068101)”的投诉书。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厅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结果告知如下:投诉书及《答复供应商质疑函》显示采购人于2025年10月24日就质疑事项作出并送达了质疑答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你单位未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的规定,对你单位的投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