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政府采购网 2025-12-05 00:00:00

当事人: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2000135132786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65号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2020年7月与吉林市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第三方监管服务合作协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0年7月,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吉林市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第三方监管服务合作协议》,合同期限为2020年至2025年,实际服务期限为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服务期间经核算累计产生服务费142.19万元,已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但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以上事实均有在案佐证。

2025年1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你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在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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