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财字【2025】45 号
当事人:吉林益牧康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0MACUUNF16A
地址:长春市汽车开发区西新大街2888号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2025年前郭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物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2025}-00189号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5年前郭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物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2025}-00189号项目投标过程中,为谋求项目成交,与吉林省维尓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互串通,使用相同的Ip、Mac地址制作标书,存在串标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文件IP地址、Mac地址相同预警截图》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属于《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究法律责任。
2025年1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等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串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48.48(329696.00x0.5%)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前郭县财政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前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前郭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