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政府采购网 2025-11-13 00:00:00

前财字【2025】 44 号

当事人:吉林省维尓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MA17WYYJ40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地铁名典D3-1栋107三楼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2025年前郭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物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2025}-00189号项目政府采购投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5年前郭“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物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2025}-00189号项目采购过程中,为谋求项目成交,与吉林益牧康品科技有限公司相互串通,使用相同的Ip、Mac地址上传标书,存在串标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你单位《情况说明》、《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供应商制作标书IP地址、Mac地址相同预警截图》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属于《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究法律责任。

2025年11月7 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等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定,你单位的串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48.48(329696.00x0.5%)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前郭县财政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前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前郭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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