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州财罚字〔2025〕1号
当事人: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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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变电村三组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参加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开展的“食品抽检检测服务项目(采购计划-﹝2024﹞-00047号)”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发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我局于2025年8月1日起对省厅抽取的代理机构进行行政检查,于8月29日对本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开展的“食品抽检检测服务项目(采购计划-﹝2024﹞-00047号)”中,提供虚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谋取中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情形。该项目预算金额为80万元。
以上事实,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查询工作底稿的复函》、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 “食品抽检检测服务项目(采购计划-﹝2024﹞-00047号)”中部分投标文件复印件、你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工作底稿、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5年10月3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情节,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元,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