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财采字(2025)第2号
当事人:辉南县恒日供暖服务中心(个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3MAEFAY9T8T
地址:辉南县杉松岗镇新民街四委
相关项目:辉南县杉松岗镇2025年冬季取暖煤采购项目
一、事实认定与证据
本机关在“辉南县杉松岗镇2025年冬季取暖煤采购项目”预警管理中出现红色预警后,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你单位与辉南县朝阳镇聚能煤炭销售服务站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人员交叉关联:你单位与辉南县朝阳镇聚能煤炭销售服务站人员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完全一致。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涉案笔录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辉南县恒日供暖服务中心和辉南县朝阳镇聚能煤炭销售服务站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恶意串通情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鉴于本案中串标行为性子恶劣,事实清晰,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与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辉南县财政局领取《罚没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辉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辉南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