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政府采购网 2025-10-17 00:00:00

 

伊财函[2025]172号

 

 

当事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20323072281032B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巩固村七组

 

2025年7月25日我局收到举报函,反映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参加新兴乡永胜村梅花鹿产业融合养殖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79号-1-JLYA-2025-059-HW)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接到举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调查。通过调查,发现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认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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